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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送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来吗?”——河南郑州婚姻调查公司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t0088 发布时间:2011-11-3 10:15:55 阅读:

      我想在如今的社会每个人都对现在的婚姻模式感到不安,因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婚姻真的出现问题了。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郑州婚姻调查公司的三年来的婚姻调查的数据,看一看我们现在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这次婚姻调查的主题就是围绕着“老公送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来吗?”展开讨论,你认为呢?

  郑州婚姻调查公司的经典案例:徐某(男)和顾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两人大学毕业后,顺其自然结了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不久就有了孩子。
  
  由于徐某很勤奋,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当上了公司的副总。家庭条件改善后,他们在宁波各个地方买了房子。而顾某也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
  
  2007年,一向按时回家的徐某开始变得夜不归宿。顾某也为此指责过徐某,可没用,徐某常常以公司业务忙要应酬回绝了。
  
  2009年,顾某偶然从徐某的朋友那里知道:徐某在外面养了情人,甚至还将他们家一套房子送给了情人做礼物。
  
  得知此事后,顾某很生气,但考虑到孩子还小,她并没有大吵大闹,只是说了徐某一通。徐某自知错误,也发誓要和外面的情人断绝关系,还打算拿回房子,和顾某好好过日子。但徐某送给情人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郑州婚姻调查公司解释司法条例:《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徐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该情人明知徐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徐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顾某可行使撤销权徐某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河南郑州婚姻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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