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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如何分配调查取证责任的?——河南郑州调查取证公司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t0088 发布时间:2011-11-2 10:40:53 阅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调查取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调查取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调查取证责任,如何分配调查取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调查取证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调查取证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调查取证责任。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调查取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都需要通过自身调查取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调查取证,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调查取证责任分配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等。因此,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法院“门槛”过高,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私下解决的办法。

2、提高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能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在传统观念下,有的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对客观事实都要亲自调查取证,甚至不遗余力地全面收集有关案件的一切证据,把主要精力耗费在调查取证上。而调查取证制度的价值在于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法官凭着调查取证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对事实进行认定,达到实体真实,即案件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由此可知,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上,并提高审核证据的能力,在法官调查取证时,才会有原则进行,不会造成随意,也不会有为追求客观事实真实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

3、正确把握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法院调查取证时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既应有原则性的规定,也要具有范围界定。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具体如下: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必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否则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2)原则上,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其调查取证时,一般不应主动取证。只有在以下情况出现后,才能严格进行:第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仍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且法官已得知收集证据的线索,便主动收集调查取证成为可能,并已告之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再进行举证,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可能时,才能主张收集证据。第二,当法官发现有可能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张收集。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并提出书面申请和线索,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的有: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其他材料。(河南郑州调查取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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