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外情调查取证,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抱着“调查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婚外情调查取证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只有符合上述四种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支持。一般情节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法定的损害赔偿。所以在对配偶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时需注意调查取证的手段以及合法性。
那么,婚外情调查取证是不是还有什么意义?
河南郑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公司的律师认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之一,有效的婚外情调查取证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离婚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民间调解、法律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第三,寻求心理的平衡。婚外情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可以向家人或者朋友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寻求精神安慰或者对配偶的谴责以及对子女的“交待”。(河南郑州婚外情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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