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公司进行案件调查中,由于案件本身的扑朔迷离,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就导致调查公司的调查人员对案件的定性不可能完全一致,也正因为这种案件定性的不同、调查方向范围的不同、以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具体调查途径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调查公司的调查方案本身的非唯一性。
因此,针对同一案件调查公司专门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但有助于在工作具体实施前对有关的各种可能性都予以全面的考虑,增加调查公司选择调查方案的余地,而且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也可以有备选的方案作为应付突发或最坏情况的准备。
有了多个调查方案以后,接下来更重要的就是调查公司对这多个方案的利弊进行综合择优评选了。在一般的实际工作中,对方案的择优评选主要是依靠人工把每个方案的要点、约束条件、实施后果以优缺点的方式简化后一一列出,然后进行对比分析,选出优点最多缺点最少的一个方案
调查公司调查方案的某些思维的程序化策略掌握得不够熟练,某种类与数量也不够。具体表现在:
1.对某些思维的程序化策略的掌握还远未达到“内在化”:当问题超出现有调查公司的经验思维的有效范围,直接思维偏差或丧失方向时,相关的程序化思维不能迅速被激活,甚至有的调查公司压根就没有学习过相关问题情境的问题解决策略,无法自觉有效地知道思维找到新的方向,造成思维卡壳,断线。
2.对数学、逻辑等思维工具掌握不熟练。只能较直接、经验地分析问题,不善于将其转换为数学、逻辑形式加以考虑,造成调查公司考虑很多问题因无法抽象、简化而难于解决;很多问题又因无法量化、具体化,导致难以比较分析而不能有效解决。(河南郑州调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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